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提振消費促進商貿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1年11月2日
南寧市提振消費促進商貿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全面落實強首府戰略,提振消費市場活力,促進我市商貿業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勵商貿企業上統入庫
對新增新開業月度入統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用于做好為新增入統而開展的人員培訓和內部財務管理升級,確保全面、及時完成各項統計數據填報工作。鼓勵商業綜合體、購物中心、專業市場、商業街等培育入駐商戶擴大經營,當年發展達5家(含)、10家(含)以上商戶上統入庫的,分別給予運營管理方15萬元、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發展超過10家商戶上統入庫的,每多發展1家獎勵5萬元,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鼓勵工業企業在我市成立獨立銷售公司進行產品銷售,推進制造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并納入我市批發零售業統計,按每增加4000萬元批發額或1000萬元零售額獎勵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200萬元。
二、引進和培育商貿企業總部
鼓勵世界及中國500強的商貿企業、新消費領域知名商貿企業、數字貿易或電子商務領域“獨角獸”企業等在南寧設立區域性總部或銷售中心、結算中心、運營中心等功能型總部。對認定為我市現代服務業總部企業的,按南寧市鼓勵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政策給予支持,并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商貿主體擴大經營
鼓勵國際知名連鎖品牌、國內連鎖百強、特許連鎖百強等企業在南寧市規?;l展,培育壯大本土連鎖品牌。對我市的上述企業總部(含區域總部),每新開一家市內直營門店且納入我市批零住餐行業統計的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新開一家市外直營門店且納入我市批零住餐行業統計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新建或改造自營商業面積達1000—3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貿連鎖企業,分別給予單個門店10萬、30萬、50萬、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發展首店經濟
對權威第三方機構評定的知名商貿消費品牌在南寧設立開業的全國性或區域性品牌首店,每年擇優選擇不超過20家引領帶動作用強的,按其當年投資額的50%給予投資主體最高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納入我市零售、住宿或餐飲業統計的獎勵標準提高到最高50萬元。
五、發展商貿新業態新模式
對新開設的商貿新消費新業態門店、市內免稅店,按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30%給予投資主體扶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企業自建電商平臺并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后,平臺實現線上年度零售額首次達1億元且比上年同期增速達50%的,獎勵20萬元;年度零售額首次達5億元且增速達30%的,獎勵50萬元;年度零售額首次達20億元且增速達20%的,獎勵100萬元; 年度零售額首次達50億元且增速達15%的,獎勵150萬元。當年新納入我市批零住餐行業統計的企業不受增速限制。
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絡旗艦店、專賣店等網絡零售終端,對實現年度網絡零售額首次超過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3億元的企業并納入我市批零住餐行業統計的,分別給予8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支持餐飲業發展線上業務
鼓勵餐飲企業開展線上下單、線下無接觸配送業務,對企業支付的物流配送費,按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七、鼓勵開展促消費活動
對年零售額達10億元及以上且全年舉辦5場以上優惠讓利等促銷活動(單場時間不少于2天)并納入我市零售業統計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視促消費活動開展情況,給予縣(市、區)、開發區每年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
八、健全市場運行監測工作激勵機制
對列入重點監測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給予信息員工作補貼,激勵企業配合做好全市市場運行監測工作。
九、其他
(一)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滿足本措施條件的,可于下一年度申請兌現上一年度資金,市商務局按年度制定申報指南并兌現資金。本措施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通過統籌相關領域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二)本措施的支持對象為我市商貿業獨立法人企業,按《統計法》及我市統計等相關部門要求履行法定義務,不存在涉稅風險疑點或稅務稽查立案未結案的情況,未受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重大行政處罰,未被納入各領域失信“黑名單”或列為聯合懲戒對象。
(三)同一企業(項目)按“從優不重復”原則享受同類型相關政策。重點企業(項目)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對已按“一事一議”方式支持的企業(項目),在投資合同(協議)約定的經濟貢獻等指標未達要求前,不再享受本措施。
(四)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務局負責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相關解讀:[圖解]《南寧市提振消費促進商貿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解讀